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被非法辭退教師的仲裁申請應寫明哪些內容?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蓋章確認。
關於在編教師是否可以隨意辭退的回答就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