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根據《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雖已在外國受審,但已經在外國受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數據
案例:
近幾天,留日女留學生江歌遇害事件引發關註。有權威媒體指出,中國和日本都對此案有管轄權。“日本管轄權基於屬地管理原則,中國管轄權基於屬人管轄權原則。”
李有德說,在國際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往往以屬地管轄為主,屬人管轄為輔。這主要是因為兩個原因:壹是犯罪行為通常對犯罪地的影響更大,二是犯罪地國家的管轄更有效。
論文查詢裁判文書網站發現,2009年以來我國涉及屬人管轄的案件有***51起,其中刑事案件只有3起,其他均為行政和民事案件。從案由來看,行政處罰最多,超過60%。
李有德律師還指出,我國刑法中含有“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也就是說,在國外犯罪但符合我國刑法處罰的,即使經過國外審判,我國司法機關仍然可以追究。”李有德說,刑法還規定,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中國僑網-逃犯變更國籍回國探親,如何處理在中國犯罪的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