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辯護律師能否將錄音、錄像、拍照技術應用於會見過程的記載,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地方規定,律師進行錄音錄像要經辦案機關、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的壹致同意;有的地方規定,要征得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這些規定極大地限制了律師享用科學技術為辦案帶來的方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