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來說,越早歸還贓物,態度越好,量刑會考慮更多。實踐中需要考慮具體情況,不能壹概而論。
退贓分為主動退贓和被動退贓,量刑時輕重不同。
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規定:
主動退還全部贓物並賠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上,被動退還全部贓物並賠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
主動返還贓物,是指在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發現的情況下,主動返還贓款贓物;贓物被動返還是指犯罪行為已被偵查機關發現,不能因之返還。
主動返還贓物通常發生在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已經暴露的情況下。主動退贓可以退回單位,也可以直接到反貪局自首並返還。被動返還贓物可以在偵查階段(反貪局)、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或者審判階段(法院)進行,但是越早返還贓物,返還贓物的態度越積極。
擴展數據:
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在相應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其他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