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在開庭時,對方突然當庭提交新的證據進行證據突擊的情況。什麽證據驚喜?我在這裏打斷壹下。“證據突襲”問題,是指在審判程序進行中,壹方當事人不舉證或在舉證期限內完全不舉證,然後讓另壹方當事人措手不及的現象。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實際上是沒有法律支持的。那麽當對方對證據進行突然襲擊時,我們該怎麽辦呢?
就法院而言,面對證據突襲,可以要求對方說明逾期提供證據的原因。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駁回或者理由成立,或者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同時,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訓誡或者處以罰款,另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必要的交通、住宿、餐飲、誤工等費用。
對於我們的很多委托人來說,因為沒有經驗,也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證據規則,匆忙對對方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但實際上這樣做對我們的案件是非常不利的。這個時候,正確的做法是。讓對方當事人向法官說明證據逾期的原因。如果理由不成立,法官將不予采納。法官要采納,就要給我們新的舉證期限,我們要提交新的證據,對對方提出的證據準備質證意見。如果法官不同意,我們可以事後拒絕簽字,如果審判要繼續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