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情況:
1.不允許家屬會見剛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判刑後未被判刑或移送監獄的人員。只有律師才能見他們。
2.被判刑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服刑期滿後仍被羈押在看守所的,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看守所規定的時間與其會見。
申請參觀看守所的流程如下:
1.壹般來說,如果監獄沒有探監期或者想在非探監期內進行探監,可以向妳所在的監獄或者看守所提交探監申請;
2.監獄同意後,與監獄協商安排探視時間;
3.探訪囚犯。
綜上,對於嫌疑人,壹般不允許探視。對於已定罪的服刑人員,由於判決已經生效,探視不會對案件產生任何影響,因此家屬可以申請探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維護者會面和交流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五條在看守所執行刑罰的罪犯管理辦法
罪犯每月可以會見其親屬或監護人壹至兩次,每次不超過壹小時。每次只有三個人來見罪犯。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或者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第四十六條
罪犯會見受委托的律師,應當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許可證,並在48小時內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