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但其聘請的律師不能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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