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綜上,立法原文是“受過刑事處罰的,不予頒發律師證書”。妳的案子被判有罪,但免於處罰。罪名雖然成立,但應該是合議庭綜合考慮案情後作出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所以我個人的意見是,妳不受刑事處罰,應該在出具律師證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