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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律師資格前已被定罪但免予處罰的人,能否繼續律師執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綜上,立法原文是“受過刑事處罰的,不予頒發律師證書”。妳的案子被判有罪,但免於處罰。罪名雖然成立,但應該是合議庭綜合考慮案情後作出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所以我個人的意見是,妳不受刑事處罰,應該在出具律師證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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