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申請離婚登記時,當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籍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5.當事人近期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6.離婚協議。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離婚意向,並表明對子女撫養教育、經濟資助、夫妻壹方的財產和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壹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即終止夫妻關系。
4.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動詞 (verb的縮寫)收費標準: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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