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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審判階段的委托書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有以下代理權:做公訴案件壹審辯護人:1。律師接受委托後,會審查案件是否屬於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轄;2.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人民法院的案件材料;3.律師有權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護;等壹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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