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引渡,通過外交途徑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是指定的引渡聯絡機關。
引渡條約對聯系機關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構成犯罪;
2、為了提起刑事訴訟和請求引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請求國的法律,對於
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可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罰;如果為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尚未服刑的被請求引渡人的刑期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至少應為六個月。
符合前款第壹款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壹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準予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