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場權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刑事偵查機關訊問時,有權要求律師在場。律師缺席取得的訊問筆錄不合法,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律師在場是受托履行辯護職責,這是職業職責。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處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弱勢地位。如果允許他們聘請律師在審訊時在場,這肯定有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這壹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被告人有辯護權”這壹憲法權利得到具體落實。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律師在場權。在美國、日本等國家,都有律師在場的規定。自2005年佘祥林冤案出現以來,我國也開始了律師在場權的試點工作。律師的在場權有望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