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場權,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偵查機關的刑事偵查訊問時,有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律師不在場訊問取得的訊問筆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律師在場是受委托履行辯護職責,是執業職責。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處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許其在接受訊問時聘請律師到場,必然有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維護,此項制度的確立能使“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壹憲法權利得到具體落實。
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律師在場權。在美國、日本等國家都有律師在場的規定。自2005出現佘祥林冤案以後,我國也開始了律師在場權的試點工作。律師在場權有望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得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