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證據是公安司法工作人員為了查明案件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調查、發現、獲取和保存與案件有關的壹切信息和資料的活動。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出示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收集證據有以下基本要求:壹是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要主動,要及時;
第三,必須客觀全面;
第四,註意依靠群眾,運用科技手段;
第五,收集的證據必須妥善保存。
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是不能成為證人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