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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審判中,法官有權禁止律師發言嗎?

法律主觀性:

1.刑事審判中,可以拒絕律師辯護,也可以委托其他辯護人辯護。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盲、聾、啞或者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在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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