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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在刑事訴訟中幫助被害人的人叫它?

他被稱為訴訟代理人,如果他是代理人,他可以被稱為律師。

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權限內,代表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在我國,除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親自進行訴訟的案件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人、第三人都可以由刑事訴訟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委托關系。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委托人意誌的約束,行使代理權時不需要委托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和其他壹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有責任監督被代理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享有與委托人平等的廣泛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委托人進行陳述,也不能代替委托人承擔與人身自由有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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