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三年以上、執業律師二十人以上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
設立分所,應當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