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根據具體案例分析,如果構成本罪,壹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以轉移財產、藏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能夠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隱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也就是說,企業的銀行存款足以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並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取得勞動報酬。實行月薪制的,超過20天不發工資的,構成“不發”。
(2)金額大。法律沒有規定成分的絕對值範圍。應該參照職務侵占罪的標準,即逃避或者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