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對行政決定不服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交納保證金暫緩執行,如果復議、訴訟結果維持所決定的再收押執行。
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