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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偵查階段刑事案件律師代理權限有哪些

法律分析:1、律師接受委托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主動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申訴和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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