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法院在宣判過程中需要特別陳述或者提醒當事人,需要開庭宣判;
2.如果案情簡單明了,事實清楚,那麽可以不開庭直接宣判;
3.但法院定了日期的,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作出判決。
法院宣布開庭的流程:
1.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逐壹核對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起訴書是否收到。如果被告是不通曉漢語的少數民族,應當為他提供翻譯。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出庭,並為其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者十日未收到起訴書,需要延期審理的;
2.公布案源。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檢察院起訴的某個人涉嫌的犯罪;
3.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4.告知被告他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權、重新質證權和最後陳述權;
5.詢問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綜上所述,法院仍需開庭決定日期。壹般來說,案件法官的判決書還沒有形成,需要寫好判決書,在後續審理後的某個日期發給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公訴案件時,對公訴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應當決定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