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1 \ 33條,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