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壹條\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