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是民事案件,當事人自己拿不出來。實際操作中,法院壹般直接從公安局拿;2.如果是刑事案件,執業律師必須得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被告人或其家屬、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授權,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委托手續和律師事務所公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調取公司的詢問筆錄。壹般記錄有兩種保存方式,消除時間不同。1是電腦節省,也就是110是指揮中心的電腦節省,壹般半年後就淘汰了。2.就是警察手裏的110手寫的警官證。這個時間可以更長。如果110民警沒有當場解決問題,而是將當事人帶到派出所,派出所的報警記錄將永久保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根據案件需要,受委托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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