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該律師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律師服務合同;
(2)按照律師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律師事務所開具稅務發票;
(3)根據律師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律師出具必要的授權委托書,辦理法律事務。
正式聘請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人,必須完成壹定的程序才能成立。這些程序主要是:
1.去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律師事務所認為可以接受聘請的,應當與當事人簽訂聘請律師合同,辦理委托手續,明確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的權利義務,載明律師事務所委托辦理案件的律師姓名,並由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簽字蓋章,註明合同訂立日期。
2.律師事務所委托他人代理律師的,應當在接受委托前向律師事務所提交委托律師的證明文件。
3.付律師費。律師的法律服務是壹種有償服務,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必須支付壹定的律師費。壹般來說,根據《律師收費試行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根據承辦業務的復雜程度、所需時間的長短、訴訟標的數量等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範圍內向當事人收取手續費。當然,對於確實無力支付律師費的當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減免、免費使用或盡量少收費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目前律師不允許私自接受聘用,自行收取費用。如果妳想聘請律師,妳必須在律師事務所辦理手續。但如果委托人指名委托律師,可以問律師事務所。壹般情況下,律所可以滿足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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