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
2.經雙方質證後,確定樣品提供鑒定;
3.評估機構由雙方協商或抽簽選定;
4.鑒定機構收到鑒定投訴後,憑借自身專業技術,依法作出鑒定意見;
5.雙方在收到鑒定意見後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也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申請筆跡鑒定,需要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鑒定中心,從事筆跡司法鑒定。筆跡鑒定壹般要求委托人提供原始樣本。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難以獲得原件,鑒定機構可以派人現場拍照或提供有來源簽名的復印件。申請筆跡鑒定的,根據具體情況分配。當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或者借條是被告所寫,且舉證責任已履行,被告否認是其簽名的,被告將申請筆跡鑒定;當原告不能完成舉證責任時,應先自行申請筆跡鑒定,以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
筆跡鑒定要求如下:
1,需要有審查材料,文書司法鑒定中的審查材料是指對文書中的某項內容有異議,需要進行鑒定的材料,稱為審查材料;
2、需要留樣,是指對相應的材料進行檢驗和比對。比如同壹年份或相近年份的真實筆跡樣本有幾個,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壹般在三到五個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查明事實的具體情況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