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條。
律師執業申請人的實習期為壹年。
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踐培訓,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後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