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事項屬於法律援助規定範圍的(需要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二)有充分理由證明確實需要法律援助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
(3)因經濟困難,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4)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2.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帶什麽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街道(鄉鎮)、勞動部門及相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證明;
(三)申請救助的基本情況及相關案例材料;
(四)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立案通知書;
(五)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並提交授權委托書。
3.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經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二)不需要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三)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壹案件有管轄權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中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