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擔任法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高級職稱;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不同專業建立仲裁員名冊。
擴展數據:
以北京仲裁委員會為例,申請仲裁員的流程如下。
1,符合《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2.參加並通過清華大學組織的仲裁員培訓。
3.網上提交申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壹並郵寄(如提前提供推薦信,請壹並郵寄)(2、3不分先後)。
4.我們將進行初步檢查。
5.初審合格後,與擬到會討論的相關申請人核對信息,補充材料。
6.提交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審議。
7、提交委員會會議審議。
8.委員會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仲裁員的正式任命。
9、列入仲裁員名冊,在北中網上公布,並頒發聘書。
北京仲裁委員會-成為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