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拿著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去律師所,向律師所負責人反映情況,要求解除代理協議。按照規定,如果不是因為律師的原因造成的,律師費是不退的。但是委托人可以與律師所協商退費的問題。在解除委托關系前,律師必須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護委托人利益。
辦理解除代理協議時,應該與律師事務所簽定解除協議,取回留存在律師所得相關證據原件,並寫好簽收收條。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