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
首先,主體是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12周歲以上的自然人。12至16的自然人屬於有限責任,14至16的自然人屬於部分刑事責任。
其次,客觀上侵犯了他人的生活。因此,自殺在先不構成該罪。其次,關於生命的起點有各種各樣的理論,如獨立呼吸說、分離說、暴露說等。我國采用獨立呼吸理論。也有很多關於生命終結的理論。現在公認比較科學的方式是腦死亡理論。現在醫學上基本確認腦死亡就是死亡,而我國采用綜合判斷理論,即根據心跳、呼吸等指標同時判斷。其實這很大程度上是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
第三,客觀方面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裏首先考慮的需要是違法行為,比如正當防衛或者職務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的範圍。第二個考慮是違法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實施盜竊、強奸等違法行為後,被害人自殺與違法行為無因果關系,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亡不負責任,但會加重處罰。
最後,主觀上,行為人持故意態度。還會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分問題,但兩者都不影響故意殺人的性質。
看壹個案例。a想殺死B,向B扔了壹顆手榴彈,但它不僅殺死了B,還殺死了旁邊的C。因為手雷是有壹定射程的,殺C是必然的,所以A抱著的不是放任的心態,而是直接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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