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接受委托承辦律師函業務。2.律師聽取委托人的陳述。3.收集補充委托事項的事實材料。4.分析陳述,整理材料。起草律師函的提綱。6.聽聽當事人對律師函草稿的意見。7.修改後發布律師函終稿。8.獲得客戶的最終書面確認。9.律師函簽字後生效。包括律師簽名、律師事務所蓋章10、送達律師函11、受理回復或回復12、向委托人反饋或向委托人查詢律師函效力13、回復或補發律師函14、采取律師函業務以外的法律行為。
法律客觀性: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