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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我國司法助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應達到以下目標:壹是使法官從繁瑣的司法事務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於“審判”和“判決”,認真研究案件和法律適用,確保司法公正;第二,各類司法輔助人員要配備層次清晰、職責明確、分工精細,保證審判流程的高效運行。作為司法輔助人員,他們要完成壹些操作性和實踐性的工作,如立案、主持庭前會議、交換證據、主持調解、主持動議審查或聽證等。,其中不涉及核心法官享有的核心司法權,他們要圍繞法官承擔下屬工作等事務。不能說要求太高。因此,司法輔助人員不僅要精通法律知識,還要具備過硬的專業技能,才能充分協助法官完成大量的審判任務,為將來被任命為法官做好準備。

對於司法輔助人員來說,明確的職責範圍要求他們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完全屬於自己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壹方面,他們可以在自己的分工中熟練地處理司法事務,以最快的速度幫助法官安排工作,便於法官隨時查詢和決策,從而高效地輔助法官;另壹方面,由於他們無權決定審判的實質性內容,因此無法對審判結果施加不正當的影響,可以有效保證法官裁決的公正性。司法輔助人員要定位於為法官的審判工作服務,讓法官擺脫文書工作,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審理中,有利於從根本上保證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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