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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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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使律師能夠參與審前程序,增強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護能力,完善了這壹訴訟階段的程序結構,使帶有行政犯罪的審前程序開始呈現出壹定的訴訟形態。然而,修改後的刑訴法實施後不久,律師在審前程序中的辯護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按照律師和司法行政部門的普遍看法,律師在刑事審判的預審階段有三大難點: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

1.有律師認為,除了上述三個難點,還有兩大難題:“取保難”和“維權難”。前者是指律師在申請取保候審或變更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時遇到困難,後者是指律師經常遇到偵查機關、公訴機關隨意對其采取刑事追訴措施的問題。

2.甚至有律師認為,1996修改後的刑訴法關於律師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的規定,與修改後的刑訴法相比是嚴重的倒退。此外,刑法第306條也是懸在辯護律師頭上的“殺手鐧”,調查取證問題構成了律師執業過程中的“法律陷阱”。

3.顯然,這些“困境”表明,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的訴訟權利,包括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調查取證等,都不同程度地陷入困境,成為難以落實、無法獲得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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