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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30萬被判了幾年?

詐騙3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騙了30萬,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屬於減刑的範圍,具體執行要以當地公安司法機關為準。詐騙30萬元,數額巨大,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鑒於其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

騙取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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