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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中,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是否有權查閱卷宗

被害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復印、摘錄與本案有關的刑事卷宗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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