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或者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