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只要手續合法完備,異地公安機關應當無條件及時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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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也指出:
第三百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連同有關證據材料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壹)恐怖活動等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脫逃,被通緝滿壹年不能到案的;
(2)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
犯罪嫌疑人死亡,現有證據證明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公安機關可以偵查。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時,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查詢、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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