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此外,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