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分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分子、金融詐騙犯罪分子、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毒品累犯、累犯以及生效判決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財產判決的犯罪分子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減刑只能執行兩年以上,減刑幅度參照本規定第六條嚴格控制。 壹次減刑不得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應當在壹年以上。前款所稱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兩罪並罰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二年後方可減刑,減刑幅度參照本規定第六條嚴格控制。壹次減刑不得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有間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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