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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是如何界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已經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壹般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擴展數據: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7月聯合發布的1998,關於8種侵犯財產罪的文件中規定了盜竊、詐騙、侵占罪、搶劫罪等北京市8種侵犯財產罪的數額標準: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標準(以人民幣計算)為3000元以上;數額巨大在5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20多萬元。還規定,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壹標準。除了侵犯財產的數額,還要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詐騙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進行綜合分析,才能正確定罪量刑。

參考資料:

百度詐騙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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