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壹)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理解;(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