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條例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雇用公務員的程序包括:
1,發布招聘公告;
2.報名和資格審查;
3.采取筆試、面試的方式參加考試;
4.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報考人選,並進行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5、招聘機構根據考試成績、考察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
6.公示期滿,中央壹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7.試用期和培訓,其中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滿合格者錄用,不符合條件者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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