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探視時間,或者說看守所壹周探視多少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要適用看守所的具體規章制度,如下:1。刑事拘留的,拘留期間不允許親屬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派員在場。2.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規定的全部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友可以提前預約,在行政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時間探視被處罰人。3.探視期間可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品(須經看守所民警檢查批準),其他東西不得發給被處罰人。第四十五條罪犯每月可以會見親屬或者監護人壹次至兩次,每次不得超過壹小時。每次只有三個人來見罪犯。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或者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第四十六條罪犯會見受委托的律師,應當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審查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書,並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安排。第四十七條根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領事條約的有關規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探望本國籍罪犯,或者外國籍罪犯的親屬或者監護人第壹次會見,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看守所應當根據省級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進行安排。
上一篇:雲南知名的刑?事辯?護律師有推薦的麽?下一篇:浙江有哪些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