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振華
發布時間
2017-01-18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
執行依據文號
(2014)惠城法民壹初字第1399號
組織機構代碼
立案日期
2015-02-02
省份
廣東
執行案號
(2015)惠城法執字第00701號
執行法院
惠城區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人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它規避執行
生效文書確定義務
申請執行人李文昌訴被執行人刁迎輝、曾振華民間借貸糾紛壹案,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14年10月27日作出了 (2014)惠城法民壹初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執行人曾振華向申請執行人償還本金2300000元並支付利息(其中500000元本 金的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5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 月.25日起,1261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債務清償之日止),被執行人刁迎輝對被執行人曾振華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判令被執行人承擔案件訴訟費、保全費合計30616元。現該判決書已於2014年12月3日生效,被執行人在判決書生效後的10之內未履行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為此,申請執行人依法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