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息披露;信息公開的要求是拆遷人獲取相關信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也是對拆遷人行政行為最直接的監督。因此,要保護自己的權利,要求公開信息必然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拆遷案件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要有證據。通常,這些證據材料是通過在律師的協助下從被拆遷家庭傳播信息而獲得的。
有人會說,我們公開使用信息讓對方不理我們怎麽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請求,能夠當場答復的,必須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立即答復的,必須在收到請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必須經政府信息公開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
3.加強監管;收到留置的文書,如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限期拆除決定書、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必須按時請求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為這也是收款人使用的壹種方法。在被拆遷人違法證據確鑿、信息依法公開的前提下,拆遷人必然承受來自法律對公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巨大壓力,使合法權益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