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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中有很多“陷阱”。拆遷戶拒絕簽協議後該怎麽辦?

1,主動出擊;在這個協議的爭議中,拆遷戶必須變被動為主動,靈活收集拆遷證據。當然,我們也可以尋求更容易發現關鍵問題的律師的幫助。在收集了留置權的證據後,我們可以對其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要求,要求將留置權視為非法並予以撤銷。如果拆遷補償金額明顯過低,必然涉及拆遷方的壹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為。以拆遷違法行為為切入點,是壹種積極有效的方式。

2.信息披露;信息公開的要求是拆遷人獲取相關信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也是對拆遷人行政行為最直接的監督。因此,要保護自己的權利,要求公開信息必然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拆遷案件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要有證據。通常,這些證據材料是通過在律師的協助下從被拆遷家庭傳播信息而獲得的。

有人會說,我們公開使用信息讓對方不理我們怎麽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請求,能夠當場答復的,必須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立即答復的,必須在收到請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必須經政府信息公開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

3.加強監管;收到留置的文書,如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限期拆除決定書、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必須按時請求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為這也是收款人使用的壹種方法。在被拆遷人違法證據確鑿、信息依法公開的前提下,拆遷人必然承受來自法律對公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巨大壓力,使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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