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男,出生於1967,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黃陵鄉張家村人。1993 10月,因為壹起刑事案件,當時26歲的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犯罪嫌疑人。
1993 10被拘留。1995 65438+10月26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申訴25年後,2018年6月2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復查張玉環案,並通知律師閱卷。
擴展數據:
2020年7月9日,張玉環案公開審理。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認定為作案工具的麻袋、麻繩經調查與本案、張玉環無關;原審認定被害人抓傷張玉環手背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只能證明抓傷能夠形成,不具有排他性。
在原審認定的第壹案發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未發現、提取與本案有關的微量物證;張玉環的兩份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明顯矛盾,其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本案中,除了張玉環的有罪供述,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犯罪,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完整的鏈條。根據原審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的事實,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張玉環不能被判有罪。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了張玉環及其辯護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對張玉環無罪的意見。據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告張玉環無罪。宣判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人代表法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並告知其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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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張玉環謀殺案在26年後重審並被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