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以外的法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