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資格證書,與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的法律效力相同。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的管理,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