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品行良好。
3.身體健康。
4.具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法學專科以上學歷,在國家機關從事法學教育、研究或者法律工作滿兩年,或者具有非法學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在國家機關從事法學教育、研究或者法律工作滿五年;
5.參加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在職培訓並考核合格;
6、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壹定時間,並經當地市州基層法律服務行業組織考核合格。具備律師、法律專業人員、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申請基層法律服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申請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許可:
1,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基層法律服務所辭退的;
4.律師、公證員執業許可證被吊銷或者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5、已在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執業;
6、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7.法律法規禁止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的其他情形。